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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06 NO.05
業務 Business
 
法務 e 點通:小心觸法!勿違法經營

 近來在某些直銷組織之中,發現多起案例,其中包括有下列不當直銷行為態樣,諸如:
1、唆在未得到 監護人同意的情形下加入成為直銷商或
2、以高獎金、高收入為誘惑,使其投注高額金錢或唆使辦理現金卡 來購買顯非短期所能售罄之大量產品;或
3、誘使新加入直銷商以數人頭帳戶來分散購買大量產品,卻不提供發票;或
4、拒絕直銷商之退貨、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不提供發票致使其求助無門甚至發生財務危機。

凡此行為態樣,已經違反了以下國家法令,諸如:
公交易法第二十三條 (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禁止行為 )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1、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2、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3、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 不在此。
4、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5、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6、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7、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8、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公司呼籲大家重視以善的力量來服務顧客之觀念,不 要心存僥來非法經營事業,破壞全體直銷商及公司正派經營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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